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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节 (第3/7页)
的律师团抓到了一个空子。尽管《加州民事法》和《加州家庭法》明确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同意订立的个人关系民事合同”,但是洛杉矶的《洛杉矶市婚姻注册条例》里并没有将“一男一女”确定为婚姻注册的必要选项,这就意味着洛杉矶市政府必须接受并同意杰德和约翰的婚姻注册。虽然随后洛杉矶市政府可以以“注册条例违反加州相关法律”为理由撤销注册,但是杰德和约翰却可以以此向洛杉矶地方法院起诉。尽管最后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可是随着起诉的人越来越多,那么法院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加州并不想给公民一个起诉的理由,可是洛杉矶却将这个借口送到了杰德和约翰的面前。 洛杉矶市政府不得不临时聘请了律师来分析这件事的法律风险,律师给予的建议是,这件事横竖要在州政府层面才能解决,市政府不能授人以柄。所以洛杉矶婚姻注册处在十五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将杰德和约翰的结婚证送达给了杰德和约翰,可是很快洛杉矶市政府又以最快速度宣布该结婚证无效。没有出乎洛杉矶市政府的医疗,在无效裁定下达后不到24小时,洛杉矶市地方法院接到了“杰德与约翰诉洛杉矶市政府案”的起诉书。 “这的确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杰德谢尔曼先生和约翰科隆博先生对洛杉矶市政府的做法感到非常遗憾和愤怒。”发言人辛迪葛瑞在记者面前侃侃而谈,“既然洛杉矶本地的法律并没有反对同性婚姻,为什么一定要遵守加州法律呢?按照加州宪法的规定,只有洛杉矶市本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时候才必须参考加州的相关法律!在此我不仅要责问一句,洛杉矶市政府到底是由我们洛杉矶人民票选的政府还是由加州州政府任命的市政府?” 辛迪葛瑞不愧是从事专业政治公关的人,几句话就将这件事情上升到加州宪法和洛杉矶市政府合法性的高度,因此这件事不仅只有洛杉矶本地媒体在报道,《洛杉矶时报》也以头版的形式报道了这起诉讼。很快《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芝加哥论坛报》、《费城环球报》和《基督教箴言报》等美国国内首席刊物们纷纷参与到报道当中来,而且也顿时成为美国各大电视网新闻评论节目的热点讨论话题。 由于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也规定了“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因此很多人都在探讨一个问题,洛杉矶市政府向加州州政府妥协到底是不是违背了美国“民有、民治、民享”的建国精神。这个问题很快就成为全国大讨论了,不仅政治家参与其中,各色宪法学家和律师也加入到这次讨论来,一时间杰德和约翰的婚事成为全国关注的讨论焦点。 ☆、214·席卷全美的讨论 尽管这是一起决定洛杉矶是否有权给同性恋注册婚姻的诉讼案,但是引用的条款却是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一个非常不起眼的修正案。说来有趣,后世推翻《捍卫婚姻法案》中“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的条款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催发了所谓“正当程序条款”、“米兰达原则”、“联邦所得税”等等内容,而这条修正案却只有“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一段话而已。而真正推翻《捍卫婚姻法案》的则是其中一句“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而已。根据后世的“美国诉温莎案”,伊迪斯温莎的律师认为美国政府对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采用了更严格和不合理的审核要求,因此要求最高法院判决《捍卫婚姻法案》违宪。 虽然支持杰德的人不一定支持同性恋婚姻,但是他们却支持联邦政府体制下的州政府与市政府分权。在很多法律人士看来,《加州家庭法》和《加州民事法》已经构成了对洛杉矶市基本权利的干涉,这是很多法律人士和宪法人士不愿意看到的。要知道美国诸州还有许多让人忍俊不禁或倍感荒唐的法案,但是美国联邦却没有权力去取消他们。法律人士和宪法人士认为加州政府在试图破坏美国的联邦体制,因此原本简单的“杰德谢尔曼诉洛杉矶市政府案”顿时成了法律界人士人人讨论的案例。而在法律人士和平权人士的推动下,这起官司很快就成了全美大讨论的话题。不过,已经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个案例是否会决定同性婚姻在加州是否成立的关键。 除了杰德和约翰聘请的律师之外,美国不少平权机构和同志权益组织也聘请了律师加入到这期诉讼案的律师团来。多达50人的律师团让不少记者感到有些不可思议,不过联想到这期诉讼案如果胜诉将有可能使洛杉矶开放同性婚姻的结果,因此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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