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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章 分权垄断 (第3/4页)
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道一级法院行使。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最高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最高法院的工作原则为:平等原则,所有公民(卢俊义已经开始在北宋末年纳入公民这个概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公开审判原则,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合议制,所有案件都由一到三名审判员人以及十位议法员陪审组成合议庭,案件结果由法院审判员和议法员联合一起审判;回避制,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长决定。最高法院有裴宣执掌。 最高检察院是最高检察和立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根据各级议法院提交的法律草案制定最终的法律并根据后来变化情况作修改或坐司法解释,同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最高检察院的具体职责为,接受最高议法院的监督,每天都接受最高议法院的法律草案,每个月对最高议法院进行汇报,讲述每个法案草稿的可行性,对有可行性的法律草稿做修订和初稿拟定以及最后颁布;领导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其中对贪污、贿赂等方面需要配合廉政公署,以廉政公署为主;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对刑事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地方各级法院、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对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协助廉政公署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主管涉外案件。 其中专门的法院和检察院多为警卫军、禁卫军或陆军、海军、市舶司等机构内部设置的法院和检察院,他们隶属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法院和检察院从政务院下属的总司法部里面独立出来以后,总司法部更名为司法部,其主要职责便改为:负责除军队外所有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负责指导监督律师(此时称之为状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将状师做为一门新鲜的职业升华扩大);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跟军务院做统一调配,调动部分警卫军做狱警和执法武装力量。司法部现在由杨雄执掌,由于卢俊义崇尚减少死刑代以终期劳改,所以司法部相当一部分关注点都在劳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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