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岳临渊_第228页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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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8页 (第2/2页)

死了他们的反对之言:“朕知道,古往今来都没有为女子立法的先例,朕并不介意,从朕这一朝开创先例。”

    历朝历代的律法,有如何治女子罪的刑罚,也确实有针对女犯的特殊减刑,然而若细究这些刑法律例,便能发现,其实从来就没有过明确保护女子性命与人身的律例。

    因为女子,是物,是财产,却不曾被视为人。

    “凡对女子犯下jian污、虐待、施暴乃至杀人等罪行者,一律重判;其中十三省及十三省之外,溺死女婴之恶盛行,此举也将纳入杀人罪,以家族连坐重判。对受害女子进行羞辱迫害者,也应当加以重罚。”楚岳峙双手撑在御案上站起身,一字一句,掷地有声地质问道:“三位爱卿都是熟读刑法律例之人,想必很清楚,大蘅国现有的每一条律例,都是埋葬了无数受害百姓的性命与血泪方得以正式确立,朕想问一问,三位爱卿认为,到底还应让多少无辜女子受害,才能确立一条明确保护女子的律例?”

    他想要立下一条律例,仅仅是一条,而这一条律例的背后,已是过往无数女子的尸骨堆积而成的枯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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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有话说:

    历朝历代都有针对人*的判刑,秦汉时期,对待拐卖妇女的人*皆处以极刑。知情而买的人“与同罪”,处以磔刑;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

    唐朝法律《唐疏议》规定:贩卖人口的主犯,无论多少,处于绞刑,当众吊死;知情不报者,流放三千里;就连邻居也会被处以一百杖刑!将连坐进行到底,一人犯罪,全家株连。

    但到了现在,倒是越判越轻了,其实挺想问问,到底是进步还是倒退。

    第126章 根深蒂固

    最先回答楚岳峙问话的人,是王壬。

    他显然是不赞成为女子而变法的,眉头紧皱地说道:“陛下,臣以为大蘅国的律例,免除女子兵役,且婚姻方面也有‘三不去’的条例,已经是明确保护女子的律例。”

    男子娶妻有“七出”的条例,女子嫁后便有“三不去”。

    所谓的“三不去”,一为只要在成亲后女子尽到对公婆赡养送终的义务,并切实守孝三年,丈夫就不能休妻,且妻子死后理应被葬入祖坟;二为男子若在贫困时娶妻,妻子在之后陪他一起度过苦日子,即使将来男子发家致富也不能休妻;三为若妻子娘家已无人可依甚至娘家已不复存在,那么丈夫也不能休妻。

    “陛下,大蘅国律例,对jian污女子此罪行定罪是为轻者杖责,重者流放。臣以为,此律例已然足够了。”何敬文任刑部尚书多年,经手案件甚多,在他看来,将jian污、虐待、施暴等罪与杀人罪同处,实在过于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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