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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电门房(1116-1120) (第2/6页)
自然可以不用在意,刘亦菲现在正是如日冲天的时候,直接就这样乱来,是不是有些过于草率了,而且这是联想的广告侵权,跟刘亦菲的关系不能说完全没有,但也不算很大啊? “我是通知你怎么做,不是跟你商量,按我说的去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章演员不等于角色1!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律师函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师函并不是真正有效,具体还要法院的认可,如果法院不认可,则是无效的律师函。 律师函必须要有律师签章和盖章,代表对此函负有法律责任,如无则为伪造。如受到威胁、恐吓、损失等,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委托人以及律师的责任。 法院传票是指由原告准备、由法庭下达的用来通知答辩人其被起诉信息的法定文件。 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 通常情况下,法庭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应,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该答辩人可以仅在法庭传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对法庭传票不作任何回应,即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但其需要承担输掉该诉讼的风险。 法院传票应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所以律师函跟法院传票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东西,代表的意义跟分量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律师函在娱乐圈很常见,经常都会有明星跟明星工作室用这玩意吓唬人,但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法院不认可的无效律师函,久而久之很多人都不把这玩意当回事。 不过我们中国人一向信奉的就是先礼后兵,一般情况下都是先发律师函警告,被吓到了就直接认怂,没被吓倒死不悔改,那就去法院进行认可,然后发有效律师函,如果还是不当回事,死硬到底,那就直接用这种被法院认可的律师函去法院起诉,直接立案,由相关法院签发传票。 这个流程自然是非常繁琐的,所以正常情况下打官司的时间周期很长,不过这一次红星坞跟叶羽是直接跳过了前面的步骤,直接收集材料去法院起诉,因为证据非常充分,案件非常清晰明了,所以法院那边是很吞易就通过了立案流程,成功立案。 根据我国的相关流程,人民法院立案后网上不能查到具体的案件信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立案之后,具体的案件信息不会公布在网络上,案件会开庭审理的,可以从网上查到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其他的信息无法查询,案件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会在网上进行公开。 同时这一次的法庭传票是故意寄到的刘亦菲工作室北京那边的办公地点,所以当那边的负责人收到传票的时候,原本应该比较隐蔽的这个消息是直接就被泄露了出去。 没办法,国内的很多电影公司明星工作室真就跟筛子差不多,不然你当那些明星的行踪跟一些隐私为什么会闹得众人皆知? 所以网络上很快就爆出了相关消息,刘亦菲被诛仙剧组告了,而且还是电视剧的版权方文山告的她,据说两人还在剧组中大吵了一架,刘亦菲跟她mama刘晓莉是直接离开了剧组返回北京处理这场突如其来的侵权官司去了。 被起诉的原因很简单,跟联想那边在湖南卫视跟各大卫视播出的新广告有关,里面直接使用了诛仙电视剧的大量镜头,虽然只限于他们的代言人刘亦菲,但却涉及到了电视剧的版权方,摆明了就是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直接盗用电视剧里的镜头,严重侵犯了版权方的利益。 演员是演员,角色是角色,不是说你演了这个角色,这个角色的版权就属于你,你可以随便拿来用,这近乎算是正常人都能理解的逻辑,所以法院那边在面对这种起诉的时候也是直接就通过了,连调查都不需要调查,因为这是非常简单的侵权官司。 现在已经陆续开始放暑假了,全国主要的电脑城家电卖场,包括联想的各大专卖店都直接打出了印有刘亦菲饰演的陆雪琪写真,甚至还推出了所谓的诛仙联盟款,这些基本都是取之于电视剧里面的,因为刘亦菲压根就没有拍过这些,是联想广告部直接私自拿来用的,所以在不知道内情的情况下,版权所有方直接起诉刘亦菲也还算说的过去。 不过因为方文山跟刘亦菲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他们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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