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藏杀机:清代四大奇案卷宗_第10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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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节 (第4/6页)

二万七千五百余石。因为数目太大,乾隆皇帝接到奏报后当即起了疑心,特意下了一道谕旨,一方面表扬王亶望办事认真,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所谓的“四不可解”:第一,甘肃百姓贫穷窘困,怎么会有多达二万人捐监?如果是外省商民到甘肃报捐,京城现有捐监之例,众人为什么会舍近而求远呢?第二,甘肃省素称土地贫瘠,本地粮产尚不够百姓食用,又怎么会有这么多余粮供人采买呢?如果说是商贾从别省搬运到甘肃捐监,也不合常理,因为加上运费,花费巨大,商人怎肯为此重费捐纳呢?第三,现在半年收捐监粮八十余万石,一年则应有一百六十余万石,如此下去,年复一年,粮食越来越多,不免因时间长久而变质,将来如何食用?第四,每年开春时出借种子口粮需费甚多,如不开捐,则不得不采买,岁需价银一百余万两,但是,此谷毕竟系购自民间,与其敛余粮归之于官仓,再出借给百姓,何不多留米谷于民间,任其自行流通?

    这“四不可解”,实际上是乾隆皇帝担心地方捐监再次发生舞弊,因此他要求总督勒尔谨将此“四不可解”查实回报。

    此刻,勒尔谨已经知道王亶望所报的八十余万石监粮完全是纸上谈兵,而监粮折色的银子都集中在兰州府存贮,并没有用来买粮归仓,官仓中实际上一粒监粮也没有。但事实既成,不说别的,单说恢复甘肃捐监一事就是由他本人奏请,他如果要向皇帝举报捐监舞弊,首当其冲要追究的官员就是他自己,而不会是王亶望。考虑到种种利害关系,勒尔谨不得不认可了王亶望的所作所为,还向王请教如何应对皇帝的“四不可解”。

    在王亶望的授意下,勒尔谨回奏乾隆皇帝说:“甘肃的报捐者大多是外省的商人和百姓。自新疆开辟后(指乾隆皇帝派兵平定新疆),新疆与内地的商品流通日益增多,因为路远物稀,商人们从中获利丰厚。而甘肃安西、肃州为边陲门户,为商人们必经之地。这些商人就近买粮捐监,其实比远赴京城捐监更为方便,所以报捐者很多。而甘肃虽然贫瘠,但连年收成丰稔,导致本地富户余粮颇多,刚好可供捐生采买,不必再到他处运粮。”

    经过勒尔谨的解释后,乾隆皇帝的疑惑稍解,但仍然提醒勒尔谨、王亶望说:“尔等既身任其事,勉力妥当可也。”于是,王亶望这套阳奉阴违的把戏首次顺利蒙混过关。当年,他又虚报甘肃发生了大旱灾,假模假式地声称要在全省赈济救灾。

    清朝有一套相当完整的救灾制度,一旦确认灾情,就要立即启动相应的赈济机制。赈济,即指无偿救济灾民。赈济的主要物质当然是粮食,若粮食不足发放可银米兼给或以米折银。赈济的实施也有一套固定的流程,次第分为正赈、大赈、展赈。正赈又称急赈或普赈,凡地方遇到水灾、旱灾,不论成灾分数,不分极次贫民,即行发赈一个月。大赈在正赈之后,对于那些成灾十分严重的地方,对极贫者于正赈外加赈四个月,次贫者加赈三个月,若地方连年灾歉,或灾出异常,须将极贫者加赈五六个月至七八个月,次贫者加赈三四个月至五六个月。展赈则在大赈之后,指若是灾区百姓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一至三个月不等。

    具体cao作程序则分四步进行:

    首先是报灾,由灾区的地方官员逐级向上报告灾情。报灾有时间限制,夏灾报期为六月终,秋灾报期为九月终。“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地方官员报灾逾期的话,还要给予处罚:州、县官员逾期一个月内者罚俸六个月,一个月外者降一级,两个月外者降二级,三个月外者革职;抚、道、府各官以州、县报告日起限,逾期也按州、县官例处罚。对于隐瞒灾情不报的官员,处分则更加严厉。康熙十四年(1675),甘肃发生灾荒,时任甘肃巡抚的喀拜隐瞒灾情不报,后被革职查办。雍正元年(1723),山西巡抚德音对山西境内灾害隐瞒不报,也被雍正皇帝革职查办。嘉庆六年(1801)六月初一,京畿一带连降暴雨,永定河两岸河堤多处出现决口,然而过了两个月,嘉庆皇帝仍然没有见到报灾奏折,于是将直隶总督姜晟革职问罪。嘉庆八年(1803)六月下旬,甘肃省发生水涝灾害,直到九月初一,朝廷才接到相关的奏报,嘉庆皇帝以报灾迟误之过将当时主持甘肃政务的布政使王文涌交部议处。

    其次是勘灾,有地方官员实地勘查核实受灾情况,确定成灾分数。清朝规定,五分以下为不成灾,六分以上为成灾,最高为十分。具体做法是:先由受灾灾民自己呈报,大致内容包括受灾人姓名、大小口数、受灾田数等,经地方官员与粮册核对后,形成勘灾底册。查灾委员(从知府、同知、通判中遴选)按底册踏勘,并将勘实受灾分数及田亩等在册内注明。待全部勘查完毕,查灾委员将勘灾底册交到州县,由州县地方官汇成一本总册,再逐级上报到户部。户部接到勘灾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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