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岳临渊_第291页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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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渊渟凝眸看着靠在自己怀里的楚岳峙,抬手轻轻揽住了那已经不如从前硬朗的肩膀。

    交待给楚慎独的那些话,想来楚岳峙也是想了很久,他并没有什么要补充;若平心而论,他其实并不介意楚岳峙在帝位上再多坐几年,因为对他来说,只要两人是在一处,那便足够,可他也知道,楚岳峙永远都把他和他们之间的承诺摆在首位,即便他说没关系,楚岳峙也不会对他食言,所以他什么也不说,只默默地让楚岳峙依靠。

    这是他的楚七,心中有百姓,有大蘅国,有理想,更有他。

    第161章 有违礼法

    十二月初,早朝时由内阁次辅钟清衡提出,现有的大蘅国律例,与和离有关的部分有失偏颇,故而他提出应对律例做出修改。

    第一条,改“义绝”认定标准,夫妻双方若对本人及其亲属做出任何故意伤害行为,一旦造成实质性身体伤害,便可判为“义绝”,若伤人致残,伤人者应酌情收监判刑;第二条,若为夫者若强迫其妻与其他男子通jian,抑或为夫者外出三年未归,妇女前往官府里请求和离,一旦官府判定符合和离条件,此和离将不必经过夫君或是夫家同意;第三条,民间女子遭拐卖为妻妾之事虽明令禁止,却依旧有此类违法之事发生,故凡被拐卖被迫嫁入夫家为妻或为妾,经查若情况属实,此婚姻关系将不予以承认,另,行买妻、买妾之事者将收监判刑,并彻查追捕拐卖之徒,抓捕归案后罪人贩卖人口所得之财归于受害女子。

    在钟清衡提出此议案后,一度遭到部分朝臣的反对,其中尤以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壬最为激烈。

    王壬坚持,女子出嫁从夫,夫为妻纲,为夫者对其妻行教导之责便是有体罚之举也属天经地义之事,若以身体伤害为标准判“义绝”,不仅有违礼法更会让妻不从夫闹得家宅不安。

    对此,钟清衡当庭辩驳:“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此为三从中的两从;夫为妻纲,父为子纲,此为三纲中的两纲;王左都御史可记得,此纲为何意?没错,正是夫应为妻的表率,父应为子的表率。可若是,为夫者以教导之名殴打其妻又或将其妻关起令其挨饿,其妻以此为纲,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又该如何说?再有,为夫者也为夫,他的这些行为落在其子眼中,其子该如何想?他会想,父亲做的对。于是日后仿照其父之行,殴打其母甚至囚禁其母令其挨饿,此举,难道就不有违孝道,有违礼法吗?

    “何为礼法,有礼方有法。荀子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律例之法乃国家长治久安的开端,而德才兼备的君子乃律例之法的本源。而何为君子?孟子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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